清河地区最大信息资讯门户网站——vvqh.com
网站首页 | 信息资讯 | 网上商城 | 地区黄页 | 人才市场 | 供求信息 | 房产交易 | 二手市场
消费e店 | 时尚生活 | 在线影院 | 清河社区 | 笑话频道 | 真情交友 | 电子相册 | 博客日志
广告760*100位置BANNER
您所在的位置:微微清河 > 浏览正文
经适房交易规定公示 新房上市补交70%的差价
vvqh.com  发布:2008-2-19 12:44:54  来自:转载  浏览:

经适房交易规定公示 新房上市补交70%的差价

 2008年02月19日08:50 京华时报   

昨天(2月18日),北京市建委公示《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的原则,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

根据征求意见稿,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价格出售的购房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按原价出售的购房家庭,如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按照现行规定重新申请。

据介绍,征求意见稿公示时间为2月18日至2月29日。

新房新办法

上市补交70%差价

北京市建委称,自本通知正式发布之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适房上市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5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产权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原价购买或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原价回购。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老房老办法

上市按售价10%补交价款

根据征求意见稿,通知正式发布之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5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确需出售的,按照新办法出台后经济适用房再上市规定执行,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予以退还。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出售价格低于指导价格的,应按指导价格作为收取土地收益等价款的基数。产权人原购房时因面积超标交纳的综合地价款在应补交价款中核减。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马上就访

二手经适房成交将加速

“链家地产”副总经理金育松认为,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价差的计算方式,避免了之前政策当中难以确定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的麻烦。而根据“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的原则,满5年的经适房再上市转让交易收益将相差60%,因此,二手经适房成交将加速。

(编辑:不详) 留言评论】【在线投稿】【打印网页】【关闭窗口】【↑顶部
+ 相关信息咨讯
·京两限房管理办法公示:5年后转让需交35%收益金
·2008奥运年 全国哪些城市面临着“理房”契机
·北京市住宅销售几近冰点 节后部分楼盘再降价
·详解解读: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及配售标准
·广州楼市再掀“低价潮”“限价房”很可能降价
·看地铁1、2号线周边有什么尾房可以淘?
·三项措施稳定房价 楼市调控下半年将放松
·万科降价范围继续扩大 北京万科尾盘打折促销
·经济租用房新概念仍在摸索中 买房观念应调整
·关注:北京6月份开征物业税"是一件没影儿的事"
版权与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为“微微清河”的所有作品,包括文字与图片,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凡注明"来源:xxx(非本站)"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本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此类稿件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等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作品在本网发表之日起30日内联,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